西安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0 10:13:53  访问量:


西科办发〔2017〕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营造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西安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西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西安科技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教职员工和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风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学术规范与学术诚信日常教育及培训工作,做好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归口调查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七条举报人可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其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或有关单位、部门举报。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机构、单位及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接收到的举报材料按照归口管理原则交相关机构、单位或部门调查处理;

(二)各相关机构、单位或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材料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初步意见;

(三)对于存在学术争议的举报材料,可组成3-5人的专家组进行认定;

(四)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对各机构、单位及部门调查结果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学校正式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

(五)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学校处理意见存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调查过程组成的调查小组或专家组,人员组成应遵循回避原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八)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在职教职工,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

(四)赔偿损失;

(五)取消由此行为取得的荣誉称号;

(六)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七)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八)撤销学术职务;

(九)解除职务聘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在籍学生,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四)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五)取消有关奖励评优评定资格,以及取消已取得的奖励、称号等;

(六)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七)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训诫谈话或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离退休人员,由学校离退休管理部门进行训诫谈话或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兼职人员,根据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训诫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其在学校开展博士后研究或兼职资格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在职教工与在籍学生所在单位或部门,取消其当年在该工作领域的集体奖励评优资格,并作为单位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细则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细则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八条 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九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二十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细则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西安科技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